前不久,《拉萨晚报》刊出一篇题为《挖掘机频出故障,老板拒付工资》的文章,一度引起行业热议。通过了解,笔者发现,这起事件被称为劳务纠纷或一般自然人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而非劳资纠纷。这其中的奥妙在于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但这却揭示出工程机械行业目前存在的一种现象。即工程机械所对应的用户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个体老板,这些个体老板所雇佣的工人又多为农民工。双方法律意识的相对淡薄导致这些操作手与个体老板之间签订的多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商业约定,而非一份具体的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纠纷或发生事故,如果个体老板想要逃避责任,那么这些操作手权益将无法保障。
再加上我国工程机械产品操作手的流动性非常大,特别是旋挖钻机、履带式起重机等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产品,由于优秀操作手十分短缺,各企业之间“挖墙脚”和操作手的跳槽现象非常普遍。这起案例给人们的警示就是工程机械操作手必须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能因为一些个体老板开出了高额薪酬而忽视了自己的法律权利,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后悔也来不及。
事实上,操作工程机械并非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很多产品对操作手的技术要求非常高。一名操作手往往需要经过相关的技术学校或者厂家的培训,合格后才能驾驶机器。笔者认为,这些培训机构不应该只关注操作手技能水平的提高,也应帮助他们培养起法律意识,使他们免除后顾之忧,从而更加胜任工程机械的驾驶工作。
在中央政府下大力气关心“三农”问题的今天,笔者也呼吁,工程机械行业有与主机制造企业、配套商、代理商有关的协会组织,有与用户有关的协会组织,是否可以考虑成立与最终的劳动者相关的协会组织,来保障这些人在生产活动中的权益?使这些人出现问题不必只能到劳动仲裁部门去解决,同时也体现出协会组织工作的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