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除了對非主業的要求,《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還對央企境外投資要求進行了細化,主要包括: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製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包括境外投資總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重點投資項目基本情況等,並按照有關要求按時報送國資委。
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未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在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後報送國資委備案。
境外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境外投資產業政策;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戰略,同時投資規模要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實際籌資能力和財務承受能力相適應。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包括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等投資行為。
國資委同時要求央企應當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收集投資所在國(地區)風險信息,做好對風險的定性與定量評估分析,製定相應的防範和規避方案,加強風險預警,製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風險發生後的退出機製,做好風險處置。
這是繼2011年6月,國資委出台《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後,再次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範要求。
根據國資委統計,截至2010年底,中國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超過1.5萬家,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存量2588億美元,境外企業資產總額超過1萬億美元,其中,國有企業占據了半壁江山。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戶央企投資涉及境外單位5901戶,央企境外資產超過4萬億元,接近央企當時21萬億總資產的五分之一。當年利潤占央企利潤總額的37.7%,甚至有的企業境外項目利潤占公司利潤的50%。
但是,國資委內部人士表示,在央企海外步伐加快的同時,還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目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仍處在初級階段,境外投資為企業戰略服務的意識不強,投資項目前期研究不夠深入,投資風險控製能力和利用全球資本市場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事實上,央企在境外投資虧損已非個別現象,大多數央企的境外資產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隱憂,央企境外資產流失已成為國資保值增值的主要隱患之一。國資委副主任邵寧曾表示,海外虧損性質與境內虧損相同,是國有資產的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