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這座“借貸之城”出台了正式文件對泛濫的民間借貸進行規範。
日前,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已經發布了 《鄂爾多斯市規範民間借貸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對民間借貸進行係統性的規範。
《暫行辦法》起草人、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黃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說,該暫行辦法算是國內首個對民間借貸進行係統、全麵的規範性文件。此外,《暫行辦法》還強調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必須是自有資金,且民間借貸人和合同要逐筆登記和備案。
係統性規範
鄂爾多斯是我國民間借貸最活躍的地區之一,曾有機構發布報告稱,鄂爾多斯民間信貸資本至少在2000億元以上,但從去年下半年開始,逐漸出現資金鏈斷裂,民間借貸開始崩盤等情況。
因相繼在溫州、鄂爾多斯等多個地區爆發危機,如何規範民間借貸一時成為熱門話題。此後,民間借貸泛濫的地區開始逐漸探索對民間借貸的規範,就在上月,溫州中院公布30條 《關於為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幹意見》,以此規範民間金融秩序和更好地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據了解,鄂爾多斯市政府已於6月5日下發了 《關於公布<鄂爾多斯規範民間借貸暫行辦法>的通知》(下稱 《通知》),《通知》明確表示,“《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
“這個《暫行辦法》的具體意義在於,澄清了一個觀點,很多人認為民間借貸沒有法律規範,其實是有的。”黃震表示,它更多的意義,是第一個對於現有法律法規的一個全麵、係統的梳理,並沒有太多內容的創新。
目前,我國關於民間融資和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有 《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但針對民間借貸並沒有一個係統的規範文件。
黃震表示,其他地區也出台過一些規範,但全麵、係統的文件鄂爾多斯是第一個。它主要的特點,是從民事、行政、經濟法方麵形成了一個係統的規範。
據《法製日報》報道,《暫行辦法》共八章三十八條,不適用於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依法設立的機構為個人和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也暫不適用於自然人之間用於生活消費的借貸活動。
強調放貸須用自有資金
黃震表示,《暫行辦法》還根據民間借貸最新發展的實際情況,加入一些新的內容。此次還強調要通過信息化的手段,使民間借貸陽光化、信息化。據悉,鄂爾多斯市政府還鼓勵和支持設立企業化運營的民間借貸信息網絡平台。
此前,溫州發生的大部分跑路或資金鏈斷裂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民間集資的影子。黃震表示,此次《暫行辦法》明確了民間借貸放貸人必須用自有資金,不能用集資的資金進行放貸。
黃震表示,《暫行辦法》還強調了對民間借貸逐筆登記,逐筆備案。據悉,《暫行辦法》還將創設由民間資本發起組建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作為一個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可在各旗區成立相應辦事機構。合同一旦簽訂並履行,放貸人應到所在旗區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和民間借貸合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