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鐵路發展對鐵路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鐵道部起草的《鐵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昨日在國務院法製辦網站公布,廣征民意。征求意見稿對現行條例規定的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鐵路線路安全、鐵路運營安全等製度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的規定。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7月18日前,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
安全設施必須三同時
針對鐵路建設中的突出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製度,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工程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意見稿規定,在既有鐵路上和鄰近鐵路的區域進行工程施工,應當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製定並落實施工安全方案。施工完畢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鐵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保證鐵路建設質量安全方麵各自的職責和行為規範,並根據高速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的特殊要求。記者了解到,“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國務院組織開展了高速鐵路及其在建項目安全大檢查。檢查中發現:有的高鐵建設項目存在趕進度、搶工期、壓縮工期現象等。此次意見稿明確,鐵路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工期、降低工程質量。
防止使用不合格設備
為加強對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的源頭監管,防止不合格設備投入使用,征求意見稿按照“預防為主”的方針,規定設計、製造、維修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分別申請取得型號合格證、製造許可證、維修合格證,鐵路機車車輛投入使用前,須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製軟件及控製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並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許可。
意見稿要求,對鐵路機車車輛的重要零部件、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等直接影響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實行產品認證製度。在總結鐵路動車召回實踐經驗基礎上,確立了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的缺陷產品召回製度。未按照規定召回缺陷產品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
征求意見稿修改充實了現行條例關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的規定,明確了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及全封閉管理的具體要求。時速120公裏以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置封閉柵欄、圍牆、安全警示標誌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
征求意見稿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間或者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