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8月27日
地點:金壇法院刑庭
被告:尹某
罪名:非法采礦罪
金壇人尹某與他人合夥開了一家建材廠,主要從事石子加工業務。最初建材廠的石料主要從周某處購買,周某之前辦理了手續,取得了礦區某山頭的采礦權。去年2月16日,周某的采礦權到期後,礦區被關,停止對外石料供應。
在周某礦場關閉之前,尹某購買的一部分石料沒有及時從宕口運出,這就使得原本供應不足的石料更為緊張。為維持工廠的正常運轉所帶來的高額利潤,尹某就從另一礦場主王某處拉石料。但王某的石料有固定供應,不能滿足尹某工廠的需求。
尹某曾考慮過也去申請采礦證,但申請采礦證條件非常嚴格,依尹某的條件很難辦到。他在沒有獲得采礦權和征得有關部門同意的前提下,讓自己廠裏的工人挖出一條通向周某宕口的路,小規模地運送一些石料。
這一行為被金壇市礦產辦及時發覺,礦產辦立即責令尹某停止非法開采礦石。可尹某完全沒把這當回事,被責令停止開采後還陸陸續續地偷采了一些,這一期間非法開采了1000噸左右的石料。
嚐到甜頭後,尹某膽子越來越大,從今年3月20日至4月10日期間,在大南山的2號宕口用自己租來的一輛大型挖掘機和自己廠裏的一台小型帶錘頭的挖掘機偷采礦石,讓運輸車隊將開采的石頭運到自己的廠裏加工出售。在這一期間共開采4000噸左右的石頭,尹某等人將其中的3000噸石頭運到了廠裏。經舉報後,尹某第二次被礦產辦責令停止開采。
懷著僥幸心理的尹某為獲得高額利潤又鋌而走險,於2012年5月6日傍晚,組織吳某等工人在大南山1號宕口入口處偷采石頭,經塔山村委舉報,被金壇市茅麓派出所警員當場抓獲。這次,尹某因涉嫌非法采礦被刑事拘留。
法院審理認為,尹某沒有取得采礦證多次非法偷采礦石,已觸犯非法采礦罪,被金壇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沒收非法所得13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