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福建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廳、省經信委、省國土廳、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地稅局聯合印發《關於在全省推廣應用機製砂的通知》,在六個方麵對機製砂推廣應用進行規範,保護有限河砂資源,加強機製砂生產和應用過程質量管控,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福建省推廣應用機製砂
其中,明確推廣應用主要任務。到2016年,固定資產年投資在100億元以上的市縣,至少建成投產1個年生產能力50萬立方米以上的機製砂生產企業。
明確機製砂行業準入條件。機製砂項目應符合產業政策、產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機製砂項目應取得土地預審、礦山開采許可證。
明確機製砂生產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要求。機製砂項目規劃建設應遠離居民區、醫院、學校等環境噪聲敏感目標,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機製砂項目。
為保證機製砂產品質量,對生產企業進行名錄管理。福建省經信委將會同省住建廳建立機製砂生產企業登記名錄、機製砂生產質量信息平台,適時公布機製砂生產企業名錄、機製砂生產質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