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三一集團下一步究竟應該怎麽做,由於案子在法律上還沒有結束,我們下一步的法律方案和一些細節不便透露。但是我可以負責任地說,我們一定還會有讓大家耳目一新的結果。”
夏廷康 美國美瑞律師事務所董事合夥人
近日,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公司告贏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以下簡稱CFIUS)和奧巴馬總統一案,成為國人關注的熱點。
事實上,在美國不乏總統被“起訴”的案例,但極少能夠勝訴。羅爾斯公司究竟是如何打贏這場官司的,一直是中外媒體及中國企業最為關心的話題。
對此,本案代理律師夏廷康接受了法治周末記者的專訪。
法治周末:此前,包括華為、中興等中資企業在美投資項目被叫停後都選擇放棄,並未進行訴訟,羅爾斯公司為何有勇氣提起訴訟?
夏廷康:羅爾斯公司決定起訴CFIUS和奧巴馬總統,不單單是牽扯到一個項目的問題,更多的是想尋求公正之道。
當初,三一集團滿懷著對美國市場的希望和憧憬以及信任,通過其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來美國發展業務、開拓市場。然而,在沒有先兆的情況下,先是CFIUS,後來是奧巴馬總統令認定Butter Creek風電項目和羅爾斯公司可能會采取行動威脅美國國家安全。三一集團和羅爾斯公司拒絕戴上這樣一頂“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的大帽子。特別是三一集團認為,他們到美國來投資主觀上並沒有這樣的意圖,實際上也沒采取任何行動危及到美國國家安全。所以,就像三一集團董事長梁穩根先生所說“他們要尋求公正之道,洗刷不白之冤”。
法治周末:之前也不乏總統被起訴的案例,但極少成功。在此案中,我們在訴訟中采取了什麽策略,贏取了這場訴訟?
夏廷康:大家以前都沒有嚐試過對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最強大國家中的最強大的政府、最強大政府裏的最強大的機構——CFIUS,以及最強大的個人——美國總統奧巴馬作出這個挑戰,因為這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
在策略上,我們仔細分析,CFIUS決定和奧巴馬總統令賴以產生的法源是《美國國防生產法》721法條。721條款明確規定,總統基於國家安全所作出的禁止交易決定是不受司法審查的,也即是說美國法院無權插手總統此項決定。這樣形成了一個怪圈,如果當事人不接受CFIUS作出的決定,CFIUS就會把決定提交給總統,而總統令又不受審查,CFIUS的決定也就不受司法的審查。過去CFIUS采取的立場是,因為我的決定被總統令所取代,所以法律上無效了,無效的CFIUS決定,法院一般不審理。這樣當事人一般就會覺得“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那隻好放棄。
然而,721法條僅規定總統的決定和采取的行動不受司法審查,但是這個條款中並沒有講總統作出這個決定的過程不受司法審查,所以我們認為從這個程序正義、從這個過程切入可能會得到出人意料的結果,這也是我們訴訟的主要設想。因為如果做一個決定,政府要依法行政,所謂依法行政就是政府作出決定的整個過程都必須遵循法律程序。在美國,作出一個決定,整個程序都要遵循憲法的規定。如果程序符合憲法,那麽這個決定可能是錯的,也可能是對的。但是如果作出決定的過程是違法的,那麽作出的決定一定是不能成立,不能執行的。
法治周末:那麽,上述的訴訟思維運用到羅爾斯事件中,您又如何設計整個訴訟?
夏廷康:羅爾斯事件的發展過程已經清楚地表明:第一,羅爾斯的風電項目已經完成了交易,那麽羅爾斯公司對這個項目有完全的主控權和財產權;第二,CFIUS和後來的奧巴馬總統令采取的一係列的命令和行動剝奪了羅爾斯公司相應的財產權;第三,CFIUS和奧巴馬即使有權以威脅國家安全剝奪羅爾斯公司的財產權,但是也應該遵循程序正義,而整個過程中,羅爾斯公司沒有接收到應有的程序正義,因為當奧巴馬總統令和CFIUS作出的決定說他們有充足的證據表明羅爾斯公司有可能采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時,羅爾斯公司也不知道他們的證據是什麽,不知道美國政府擔心的是什麽,因此羅爾斯沒有辦法作出針對性的回應。也就是說,CFIUS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整個過程都是在暗箱之中操作的。
我們正是抓住了程序違法這一關鍵點,避開了事實部分——風電項目是否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才贏得了訴訟。
法治周末:有很多媒體和專家評論,此案勝訴隻是一個階段性的勝利,從法律上來講,此案還沒有真正結束。您對此怎麽看?
夏廷康:從法律的意義上講,目前羅爾斯公司在本案中已經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勝利。因為從7月15日,美國法院認定,奧巴馬總統下達的總統令違反程序正義,剝奪了羅爾斯公司憲法保護財產權的那一刻起,奧巴馬總統令在法律的意義上已經失效了。
由於總統令的失效,使得三一集團在處理相關的風電項目上具有了眾多的可能性,比如說,過去總統令禁止或限製羅爾斯公司在出售該項目時必須滿足一些很苛刻的條件,比如這個項目隻能出售給美國人,而且這個項目出售過程必須接受CFIUS的監管,由於總統令已經失效,所以羅爾斯公司在出售此風電項目上就不受這些限製了。至於三一集團下一步究竟應該怎麽做,由於案子在法律上還沒有結束,我們下一步的法律方案和一些細節不便透露,但是我可以負責任地說,我們一定還會有讓大家耳目一新的結果。
法治周末:中興、華為等在美投資被叫停,是否也可能涉及到程序正義問題,本案對中國企業在美發展有何啟示?
夏廷康:因為CFIUS的幹涉,使得中國最優秀的公司——華為、中興在美國拓展市場的努力受到了障礙和不公正的對待。在麵臨具體項目時,這兩個公司受到的具體待遇我不了解,所以我沒辦法對此作出評論。但是我相信,羅爾斯勝訴這一判例將會對華為、中興以及其他中國公司下一步在美國市場進行新的或者更大規模的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正麵的推動作用。(本文來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