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彼勒公司(NYSE: CAT)于4月18日收到中国商务部的批复,已正式批准卡特彼勒对年代煤矿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HKSE: 8043)的收购提议。
给予商务部的批准,卡特彼勒将按照之前公布的计划对年代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收购。
年代煤矿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主要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郑州四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通称“四维”)在中国大陆进行井工煤矿开采设备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支持。
关于卡特彼勒公司:
八十五年来,卡特彼勒不懈努力,促使进步成为可能,在全球各大洲致力于积极、可持续的变革。卡特彼勒2011年全球销售及收入总额达到601.38亿美元,是建筑工程机械、矿用设备、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工业用燃汽轮机以及柴电混合动力机组领域的全球领先企业。与此同时,卡特彼勒也是一家领先的服务供应商,旗下拥有卡特彼勒金融服务、卡特彼勒再制造服务、卡特彼勒物流服务和铁路服务(Progress Rail Services)公司。
前瞻性陈述
根据 1995 年颁布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本文件中的某些陈述涉及将来和预期的事件,因而构成前瞻性陈述。由于各种已知和未知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使卡特彼勒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该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情况有所不同。本文中诸如“相信”、“估计”、“将要”、“将”、“会”、“预期”、“期望”、“计划”、“预测”、“打算”、“可能”、“应该”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和语句通常只表示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之外,所有陈述均属于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展望、预测、预报或趋势描述等。这些陈述不会对未来的表现做出担保,卡特彼勒也不承诺更新其前瞻性陈述。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因素及不确定性的存在,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所做出的描述或暗示有实质性的不同,这些因素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i) 全球整体经济形势、资本和信贷市场存在波动性;(ii) 政府金融和财政政策以及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支出;(iii) 商品涨价和/或原材料和零部件产品(例如钢)的可用性有限;(iv) 卡特彼勒及其客户、代理商和供应商取得和管理流动性的能力;(v) 全球经营的政治和经济风险,包括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发生变化、货币限制、对利润返还的限制、关税过高、配额太少、国内和全球冲突,包括在卡特彼勒经营的国家发生恐怖主义行为、政治和经济的不稳定性以及民间骚乱;(vi)卡特彼勒和卡特彼勒金融保持各自信用评级的能力、大幅增加贷款成本或各公司无力进入资本市场;(vii) 卡特彼勒金融的客户财务状况和信贷价值;(viii)未能如期获得并购和剥离的收益,包括收购比塞洛斯国际公司;(ix) 全球贸易和投资政策,例如,进口配额、资本管控或关税;(x) 卡特彼勒引入符合Tier 4排放标准的机器和发动器失败的可能性;(xi) 市场对卡特彼勒产品和服务的接受能力;(xii) 竞争环境发生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包括市场份额减少、涨价不被市场所接受和/或对区域和产品销售组合的负面变化;(xiii) 卡特彼勒成功实施卡特彼勒生产系统或其它项目以提高生产率以及降低成本;(xiv) 代理商或原始设备制造商的采购方式发生重大变化;(xv) 有关环境和法规的合规性成本;(xvi)被指控的或者事实上发生的违法贸易和反腐败相关法律和法规;(xvii) 其他税务支出或风险;(xviii) 货币波动;(xix) 卡特彼勒或卡特彼勒金融服务公司金融契约的合规;(xx) 养老金计划导致支付义务增加;(xxi)工会争端及其它员工关系;(xxii)重大司法流程、索赔、诉讼或调查;(xxiii) 合规要求的实施,当碳排放法律及(或)法规得以通过;(xxiv) 会计标准发生变化;(xxv)信息技术安全的缺失或者破坏;(xxvi) 自然灾害导致的不利影响和(xxvii) 公司于 2012年 2 月 22 日就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日的年度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 Form 10-K 的第 I 部分中的“Item 1A – Risk Factors”部分中详细描述的其他因素。
年代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票美国持有人注意事项
对年代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收购要约在执行时是针对一家开曼公司的证券,并需要遵守香港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该规定与美国不同。要约文件中包括的财务信息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因此有可能与美国公司财务数据不兼容,或者与按照美国惯用财务准则编制的财务申明不兼容。
年代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票或期权的美国持有人在按照美国联邦证券法律行使权力时可能会面临某些困境,因为发盘方以及年代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美国之外,以及一些或者全部管理层人员及董事会成员可能是非美国居民。年代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票或期权的美国持有人可能不能在美国以外法院以违反美国证券法律起诉非美国公司或者他的管理层人员或者董事会成员。此外,非美国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未必能服从美国法院的裁决。
遵照香港惯例以及《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4e-5(b)规定,发盘方或者提名人或者经纪人(代理)可以在要约之前或者期间不定期购买,或者安排购买,在美国以外发行的股票。这些购买可以按照市场现行的价格在公开市场发生,或者在非公开市场按照协议的价格进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