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三一重装三项权有效。至此,三一重装状告山西某煤炭企业的侵权案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据介绍,山西省某煤炭企业使用的沈阳某集团制造、销售的EBZ200H硬岩掘进机涉嫌侵犯三一重装“硬岩掘进机”、“掘进机用截割头结构”、“掘进机水平侧支撑稳定装置”三项权。为维护自身权益,2011年,三一重装以侵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对该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在这之后,该集团对三一重装三项的新颖性、创造性提出质疑,连续十余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申请上述3件权无效。复审委组织了多次口审,最终认定三一重装3件权全部有效。
该集团表示不服,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今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三一重装三项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