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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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筑路机械分会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由从事道路筑养机械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合,依法成立的全国性的非营利行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为筑养路机械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和为政府服务。通过服务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公路建设和养护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二章 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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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会工作在为政府、企业、用户提供服务的原则下,主要工作范围如下:
1.承担政府、上级协会交办的事项,参与制、修订行规、标准、规划、产品鉴定、质量监控等工作;
2.承担企业委托办理的技术论证、评估、评审、咨询等工作;
3.承担用户委托办理的技术开发、产品验收、咨询等工作;
4.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
5.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6.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和产品展示活动;
7.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论文集、培训教材和技术资料;
8.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
第三章 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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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专家会员制。
1.凡中国境内具有合法资格的公路筑养路机械从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审批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在自愿的原则下,本会聘请对筑路机械行业有贡献、有专长、热心于本行业工作,符合专家会员章程要求的人士为本会的专家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2.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处置
1.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即取消会员资格;
2.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经批评教育无效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除名;
3.已被取消会员资格或除名者,不得再以会员资格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或以会员名义从事活动,不然视为非法,有权追究责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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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会各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解决重点问题;
3.选举产生、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每年最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理事长的主要职权:
1.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权:
1.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工作;
2. 承担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出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3.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协会办公室(秘书处)
1.协会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本会办公室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4塔3-601号;
2.办公室为协会处理日常工作、办理公务的地方,不得和家庭生活用房共处;
3.协会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及其他办公用品必须存放于办公室内。
第十八条:本会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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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的主要用途
1.常设机构办公及必要设施的购置;
2.举办各项活动的经费;
3.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差旅费等;
4.办公用房经费、通讯、办公用品费用;
5.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侵占。 |
第六章 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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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协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基础上,结合分会的特点制定,凡同上级协会章程不符者,以上级协会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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